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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2执373号

温国明与凌源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国明,凌源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373号申请执行人温国明被执行人凌源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温国明与被执行人凌源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1382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租赁申请执行人的5.97亩土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并自行将土地上的附着物拆除,将土地恢复到能耕种的程度,负担案件受理费1195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修颖志执行员  张 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司东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