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959号
原告:王军,男,198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华,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王军与被告张伟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王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二喜
审 判 员 刘子真
人民陪审员 牛同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