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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民初1959号

王军与张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军,张伟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959号

原告:王军,男,198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华,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王军与被告张伟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王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二喜

审 判 员  刘子真

人民陪审员  牛同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