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萍
被执行人:长春北华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萍与被执行人长春北华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长忠诚证执字第24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北华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3639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云山
审判员 : 王 冰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周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