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806号
申请人:章贡区志斌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长塘村。经营者:陈志斌,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
申请人:宁都县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东方丽都A区1栋A1A-202店面。
法定代表人:肖文凯,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章贡区志斌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宁都县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章贡区志斌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都县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宁都县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码:64××14,责任限额为2400000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为避免当事人造成损失,确保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宁都县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4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炎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付桂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