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274号
被执行人:闫伟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闫伟民盗窃犯罪判处罚金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志江
审 判 员 张荣兴
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
闫伟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274号
被执行人:闫伟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闫伟民盗窃犯罪判处罚金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志江
审 判 员 张荣兴
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