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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274号

闫伟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伟民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274号

被执行人:闫伟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闫伟民盗窃犯罪判处罚金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志江

审 判 员  张荣兴

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