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030号罪犯毛建佳,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现在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2014年8月6日,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乾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毛建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赃款人民币43431元依法收缴,余款人民币10966元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12月3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毛建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的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毛建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陈兆杭
代理
审判员 李金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晶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