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10行审47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9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桐、陈梦蝶,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土资余罚字[2007]第6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李建华强制执行以下事项:1、责令改正,对占用的2489.9平方米耕地恢复原种植条件;2、对占用的2489.9平方米耕地处伍万伍仟柒佰柒拾肆元整(¥55774元)的罚款。并提供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建华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杭土资余罚字[2007]第6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勇
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钱岑岑?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