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550号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228号香樟兰亭6栋首层。负责人欧志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霞辉,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李响,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李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香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