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法执一字第29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刘亚丽,女,1953年7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占东,男,1958年7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亚丽与被执行人马占东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占东在银行存款79053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国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蔺全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