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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法执一字第29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刘亚丽与被执行人马占东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亚丽,马占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法执一字第29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刘亚丽,女,1953年7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占东,男,1958年7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亚丽与被执行人马占东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占东在银行存款79053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国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蔺全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