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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执205号

杨春霞与谢运洋民间借贷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春霞,谢运洋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杨春霞,女,1975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魏庄办事处韩了村。身份证号:410728197508101527被执行人谢运洋,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9号院。身份证号:413026197902252114本院在执行杨春霞申请谢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谢运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国宏

审判员  张雁凌

审判员  韩振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庆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