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83民特3号

钱喜明与王春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喜明,王春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特3号

申请人:钱喜明,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

申请人:王春艳,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迁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钱喜明宣告被申请人王春艳死亡一案中,申请人钱喜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林立华

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