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特3号
申请人:钱喜明,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
申请人:王春艳,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迁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钱喜明宣告被申请人王春艳死亡一案中,申请人钱喜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林立华
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