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57号
申请人:成建章,男,汉族,1951年7月23日生,住宜阳县。
被
申请人:邵鹏飞,男,汉族,1986年12月7日生,住宜阳县。
申请人成建章与被申请人邵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邵鹏飞驾驶的登记人为李巧玲的豫C×××××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申请人成建章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马笑霞所有的豫C×××××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建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邵鹏飞驾驶的登记人为李巧玲的豫C×××××号长安牌小型轿车;
二、查封担保人马笑霞所有的豫C×××××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静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