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5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蔡金升,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执行人:苏诺儿,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541号蔡金升申请执行苏诺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苏诺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3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苏诺儿在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拉坦额莫勒信用社开户的存款账户,申请执行标的款37000元将从该账户中扣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景 森
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
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