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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保599号

申请保全人刘艳娥诉被保全人钟国良、李锡匀、李健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599号申请保全人:刘艳娥,女,汉族,住广东省××××区。被保全人:钟国良,男,汉族,住广东省。被保全人:李锡匀,女,汉族,住址同上。被保全人:李健雄,男,汉族,住广东省××××区。申请保全人刘艳娥诉被保全人钟国良、李锡匀、李健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刘艳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保全人钟国良、李锡匀、李健雄价值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3164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保全人刘艳娥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316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在人民币5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钟国良、李锡匀、李健雄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应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慕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