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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民初329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基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基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3民初329号

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耿德宝,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泉,该社职员。

被告:梁基烈,男,朝鲜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基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4日将诉讼请求“要求梁基烈返还借款47120元及利息”变更为“要求梁基烈返还借款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减半负担25元,已收取的489元,退还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64元。

审判员  季从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