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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2974号之一

张光民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光民,乔玲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974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光民,男,196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乔玲玲,女,196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尊华,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光民因与被上诉人乔玲玲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6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光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被上诉人乔玲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尊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光民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光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光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上诉人张光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艳华

审 判 员  李 琳

代理

审判员  胡元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晓刚

书 记 员  汤璐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