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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203-2号

申请执行人安丘市京城玻璃钢厂与被执行人焦绪章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丘市京城玻璃钢厂,焦绪章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03-2号

申请执行人:安丘市京城玻璃钢厂,住所地安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连京。

被执行人:焦绪章,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丘市京城玻璃钢厂与被执行人焦绪章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惠军

审判员  王家东

审判员  宋尚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