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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行初6号

巫爱文与龙泉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爱文,龙泉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1行初6号原告巫爱文,女,193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委托代理人杨明明,浙江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钧,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龙泉市贤良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吴松平,市长。委托代理人吴金铿,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羽,龙泉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原告巫爱文不服被告龙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承诺自行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且同意与原告协商在丽水市区确定一家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原告巫爱文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巫爱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爱文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巫爱文负担。

审 判 长  邹一峻

代理

审判员  李永光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叶 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