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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430号

陈玉海与张文平、韩建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玉海,张文平,韩建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430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海,男,1963年10月22日生。被执行人张文平,男,1966年5月13日生。被执行人韩建英,女,1966年6月24日生。关于陈玉海与张文平、韩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文平、韩建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玉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为由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对张文平、韩建英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亓国战

审判员  周大亮

审判员  汪 鑫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雅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