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908号之一
原告:卢红兵,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阳、楼庆芳,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伟卫,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卢美英,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燕燕,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卢晓峰,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希腾,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红兵与被告徐伟卫、卢美英、第三人卢晓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红兵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650元,由原告卢红兵负担。
审 判 长 邵建辉
人民陪审员 叶春录
人民陪审员 韦乐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华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