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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870号

王小梅与张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小梅,张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870号

原告:王小梅,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张海林,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王小梅诉被告张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海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小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海林偿还借款1万元。事实和理由:王小梅与张海林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3日,张海林因做生意需要向王小梅借款1万元,王小梅从其朋友朱某处转了1万元借给张海林,碍于面子,没有让张海林打借条。王小梅自2015年7月开始便向张海林催要,张海林均以种种理由推脱,特诉至贵院。张海林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王小梅与张海林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3日,张海林因做生意需要向王小梅借款1万元,在王小梅位于固镇的服装店里,王小梅从其朋友朱某处转了1万元借给张海林。上述借款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王小梅与张海林往来信息打印件,王小梅与张海林通话录音,证人朱某的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张海林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王小梅借款,有证人朱某证言、双方往来信息及通话录音予以佐证,能够证实借款事实的存在,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对王小梅要求张海林偿还借款1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海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答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小梅借款1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海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亚萍

审 判 员  宋加堂

人民陪审员  左培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