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694号罪犯韩黄建,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9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黄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韩黄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黄建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0月21日至2017年5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7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7年5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黄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黄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楚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