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丁虹波,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执行人: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陈勇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丁虹波与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已被本院其他关联执行案件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丁虹波可待本院将被执行人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处置后,再一并参与分配。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韧
审判员 姚 生
审判员 叶剑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韵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