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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549号

卜凤翔与乌日根、阿拉达日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卜凤翔,乌日根,阿拉达日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549号

申请人:卜凤翔,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

申请人:乌日根,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

申请人:阿拉达日图,男,蒙古族,1982年6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申请人卜凤翔与被申请人乌日根、阿拉达日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卜凤翔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阿拉达日图名下位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楼房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阿拉达日图由克什克腾旗蒙古族小学发放的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存款在3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0万元。申请人卜凤翔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约定:如因被保险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保险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卜凤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阿拉达日图名下位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楼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被申请人阿拉达日图由克什克腾旗蒙古族小学发放的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存款在3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吉日木图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俊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