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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初105号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勇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初105号

原告: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被告: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江泽潭。

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申勇。

被告: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申柯。

被告:申勇,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向原告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203087.60元,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达燕

审 判 员  陈瑜

代理

审判员  张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