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314号
原告:张某,男,1942年5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新州。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常继竞
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德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