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王京穗,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陈秋菊,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戴建军,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425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10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张 红
审 判 员 谢 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韩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