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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财保76号

李冬至、张永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冬至,张永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76号

申请人:李冬至,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

申请人:张永涛,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申请人李冬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永涛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价值5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冬至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永涛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永涛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20元,由被申请人张永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温桂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