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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2404号

刘兴发与张乃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兴发,张乃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404号

原告:刘兴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超,莒县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乃岭,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群,日照莒县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兴发与被告张乃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徐祥松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兴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兴发负担。

审判员  张田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英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