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404号
原告:刘兴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超,莒县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乃岭,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群,日照莒县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兴发与被告张乃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徐祥松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兴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兴发负担。
审判员 张田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英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