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336号
申请人:钟定华,男,198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于都县。
被
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五龙村黄沙坑村民小组,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五龙村黄沙坑组。
负责人:曾润春,该村民小组组长。申请人钟定华与被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五龙村黄沙坑村民小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钟定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五龙村黄沙坑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共计44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定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五龙村黄沙坑村民小组以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五龙村民委员会为户名在赣州农商银行沙河支行的账户(账号:13×××57)的银行存款44万元;
二、查封案外人李隆凤(身份证号:××)、曾宪萍(身份证号:××)共有的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赣州市通天岩路×号华城山水人家×号楼×室的房屋(不动产证号为:赣(2017)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6、第0××7号)。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彭行方
人民陪审员 张兆波
人民陪审员 温珍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文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