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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195号

杨玉丰、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玉丰,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杨玉丰,男性,1986年9月26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轵城镇卫沟村。本院在执行杨玉丰与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限制消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辉鹏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文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