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8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陈权,行长。
被执行人:幸享辉,女,1972年0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郭从书,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杨延琴,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郭太元,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范俊芬,女,1972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吴家莲,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伍艳,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与幸享辉、郭从书、杨延琴、郭太元、范俊芬、吴家莲、伍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家莲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家莲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大安区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房产交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需要续扣押的,申请人须提前一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廖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贺茂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