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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1159号

方萍、吴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萍,吴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159号

申请执行人:方萍,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吴凯,男,汉族,1988年11月24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凯有车牌号为苏A×××××别克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凯所有的苏A×××××别克牌汽车。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夏 松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