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528号
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塔园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琼,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该公司员工。
被告:齐高峰。
被告:徐成娥。
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齐高峰、徐成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发现被告齐高峰、徐成娥的下落无法查找,无法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吴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