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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528号

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齐高峰、徐成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齐高峰,徐成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528号

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塔园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琼,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该公司员工。

被告:齐高峰。

被告:徐成娥。

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齐高峰、徐成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发现被告齐高峰、徐成娥的下落无法查找,无法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吴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