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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监93号

93连云港贝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铸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云港贝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铸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监93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贝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许洪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铸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法定代表人严雪玲,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贝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铸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商初字第0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执行监督立案。执行监督查明,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贝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铸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现因本案长期未结,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贝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铸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号:(2014)海执字第0640号;执行依据: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032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延亮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宋跃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津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