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014号申请执行人许高翔,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车海珍,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5604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车海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车海珍归还申请执行人许高翔借款1094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车海珍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车海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卫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