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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2930号

朱程程与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程程,王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930号

原告:朱程程,女,199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琪,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君,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芬,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程程与被告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记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江 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汤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