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126号
原告:长春红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长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惠利,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赫云星,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红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赫云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红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敬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路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