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525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谢良富,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临海市。
被执行人:苏坚国,男,1985年1月5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良富与被执行人苏坚国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66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苏坚国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苏坚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谢良富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苏坚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苏坚国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苏坚国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2、被执行人苏坚国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苏坚国有车牌号为浙J×××××荣威牌车辆一辆,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并拍卖处理。4、被执行人苏坚国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坚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因被执行人苏坚国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苏坚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苏坚国。8、截止目前,本院已执行到执行款32000元,优先偿付诉讼费、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29922元。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苏坚国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苏坚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谢良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失信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坚国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良富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52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尤高云
代理
审判员 鲍罗亭
代理
审判员 林 威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