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6执2232号

裘纪凤、徐惠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裘纪凤,徐惠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2232号申请执行人裘纪凤,女,1954年9月4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徐惠祥,男,1948年1月12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裘纪凤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48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惠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惠祥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惠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惠祥银行存款5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朱奭慈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李立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