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8民初456号
原告:李军,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10日,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农民。
被告:马金平,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12日,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农民。
原告李军与被告马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因被告马金平外出打工,暂无下落,原告李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
审判员 李建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陇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