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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民初456号

李军与马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军,马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8民初456号

原告:李军,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10日,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农民。

被告:马金平,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12日,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农民。

原告李军与被告马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因被告马金平外出打工,暂无下落,原告李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

审判员  李建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陇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