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7执字第270号申请人云南空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聚旭欣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号**幢*层***号。本院受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云南空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聚旭欣城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民终4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聚旭欣城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云南空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转让款534.66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本院受理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聚旭欣城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不能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0127执字第27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艳明
审判员 朱 弋
审判员 岳锦鸿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春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