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财保393号
申请人:李学荣,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
申请人:朱义玺,男,1985年4月4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申请人李学荣以被申请人朱义玺驾驶的鲁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于2017年7月9日6时许将其撞伤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事故车辆鲁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保全价值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朱义玺驾驶的鲁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李学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岳 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祥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