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82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华,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现住庆安县。
被执行人:哈尔滨龙一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锐,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华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龙一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金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毕伟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