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50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麦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倪桂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桂兰,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延春,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芳,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佼(系被上诉人李晓芳之夫),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北京金麦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晓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5民初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金麦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金麦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金麦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耀勇
审判员 李 萍
审判员 韩 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焦琳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