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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民初154号

付飞泉与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飞泉,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154号

原告:付飞泉,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藤田庆丰路。

法定代表人:吴发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锦绣花园丹桂苑A栋13室。

法定代表人:郑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付飞泉与被告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付飞泉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飞泉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飞泉撤诉。案件受理费43200元,减半收取计21600元,由原告付飞泉负担。

审 判 长  宁红兵

审 判 员  阚常绢

人民陪审员  周日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