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149号
原告:王春平,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平山镇卫兴村李建屯。
被告:支军,男,55岁,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远大乡太平庄屯。
被告:兰西县平山镇卫兴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富荣贵,职务村主任。
原告王春平与被告支军、兰西县平山镇卫兴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王春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春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王春平负担。
审 判 长 薛 莉
审 判 员 刘伟辉
人民陪审员 康俊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景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