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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民初149号

王春平与支军、兰西县平山镇卫兴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王春平,支军,兰西县平山镇卫兴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149号

原告:王春平,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平山镇卫兴村李建屯。

被告:支军,男,55岁,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远大乡太平庄屯。

被告:兰西县平山镇卫兴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富荣贵,职务村主任。

原告王春平与被告支军、兰西县平山镇卫兴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王春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春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王春平负担。

审 判 长  薛 莉

审 判 员  刘伟辉

人民陪审员  康俊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景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