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179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纳溪支行。。
负责人:张光荣,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仕勇,男,生于1965年12月4日,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宋滔,男,生于1989年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钟群,女,生于1989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志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纳溪支行与被告宋滔、钟群、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纳溪支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纳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纳溪支行撤回对被告宋滔、钟群、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纳溪支行负担。
审判员 赵燕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费德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