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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64号之一

刘银山与杨伟、熊珍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银山,杨伟,熊珍珍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银山,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杨伟,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熊珍珍,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银山与被执行人杨伟、熊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香兰

审判员  胡 艳

审判员  刘 寿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鹤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