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672号申请执行人薛东住甘州区东环路57号兰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家属楼团职楼2单元202室。身份证号622201195603141230。被执行人郭加钊,男,汉族,1979年6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马海霞,女,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掖市环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626495-7。法定代表人曹廷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东群与被执行人郭加钊、马海霞、张掖市环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13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陈海滨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思思 来源:百度“”